关于城市农民征地拆迁补偿问题探析
来源:武汉行政诉讼律师 网址:http://www.whcqvip.com/ 时间:2017-01-31 11:01:37
城市农民征地拆迁引起纠纷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由于城市农民征地拆迁错中复杂,这里仅就城市土地所有权的状态、城市农民征地拆迁的法律性质、农民在征地拆迁中的“面面观”、城市农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情况、解决城市农民征地拆迁问题途径、对当前城市农民征地拆迁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探析。
一、城市土地所有权的状态
当前,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集体土地的权属问题已成为诉讼的主要原因。从土地权利现状来看,城市土地所有权形式主要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有关土地所有权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具体划分为“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为什么城市会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呢?在我国的一些城区边缘的农村,在城市化推进的过程中已划入城区,成为城市的一部分,这些被划入城区的地方,有的土地和村民已经全部融入城市之中,一些原有的村落已经取缔或编入社区,成为城镇居民;有的仍然保持村落建制,只是村民的居住环境得到改善,这里的耕地仍然在集体所有,具有农村和城市双重特征;有的虽然划入城镇管辖,也仍然为原有的生活状态和环境,只是成为城乡结构的混合体。
二、城市农民征地拆迁的
城市农民征地拆迁,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依法批准将城市集体所有地土地征为国有后,对城市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
一般而言,
三、农民在征地拆迁中的“
农村集体土地划归城市管辖以后,土地所有权往往表现国家所有权借助“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断地扩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逐渐缩小的趋势。甚至有的地方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征收土地作幌子,实为征用后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得商业上的利益。这样大大地的损害农村集体组织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集体土地的稀缺性、边缘性、固定性、区位性、多样性、复杂性以及相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低廉性,使其拥有旺盛的市场需求。有市场需求就有利益。受利益驱动影响,农民看到了一线商机,他们对自己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学会了用市场经营方式“讨价还价”,有的甚至为多争得土地补偿款,“漫天要价”,巧立名目。
1、
2、突击装修以获取
3、改变原屋用途,制造有利事实。农户出租房屋,在大多数城乡结合部已成为普遍现象。他们认为,拆迁后,没有了房子也就没有了生活来源,
4、增加人口,扩大安置基数。房屋拆迁安置主要是按被拆迁农户的常驻人口作为安置基数的。有的农民在得知本地即将拆迁消息后,通过当地村委会或社区开具证明,证明其亲友在拆迁地房屋长期居住生活,他们利用有些地方政府信息不公开的弊端,通过多方渠道将自已的亲友的户口迁入拆迁地,造成安置人口增加,以此获得高额补偿。
5、制造声势,公开对峙。一个地方征地拆迁,很快周边的地带就很快得到了清息。由于强行拆迁被禁止,征地拆迁缺乏了有力措施和保障,经常出现一种“拖”的现象。他们认为,征地拆迁急不急是政府的事,反正他们不着急。只要不签协议,政府就拿他们没办法。在他们眼里,只要认为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太低、面积丈量不合理、装修折扣太高,他们就开始和政府对峙,他们不怕把事情闹大,这就是所为的“钉子户”。
6、集体上访,对政府施压。村民采取集体上访的方式,以此施压政府,“多领”
四、城市农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情况
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强调了一个原则,征地拆迁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这里的“法律”应当作狭义理解,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专门法律对城市农民征地拆迁问题进行规范,只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房屋被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看待,其
五、解决城市农民征地拆迁问题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