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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的酒店早已出租给了他人,现在面临着拆迁

  一场看上去再也正常不过的官司竟是一场精心编造的诉讼骗局。近日,袁宏智、方晴二人因虚假诉讼,扰乱正常审判秩序,被江苏省丰县法院司法拘留。

  袁宏智和方晴是何许人也,他们又为何要这样做呢?

  国企面临生存困境,老总突发奇想

  袁宏智是丰县物资局下属国有企业一品红大酒店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当初一品红大酒店由于开业较早,再加上袁宏智刚刚上任,一品红大酒店的生意越做越好,知名度也越来越高。

  可近几年,一品红酒店生意每况愈下,生意不见起色,员工工资也是时常拖欠。屋漏偏逢连阴雨,2008年春天,正在袁宏智愁眉不展时,他从朋友那听到一个消息,酒店附近要拆迁了,酒店十有八九也被划入了拆迁范围!这时一个想法在袁宏智脑中闪现:与其坐等被拆,还不如趁现在卖了它。

  一品红大酒店是栋两层小楼,总面积不过200多平方米。拆迁也补偿不了几个钱。袁宏智琢磨不如把酒店卖掉来给酒店员工补发工资和保险费,该建议得到了物资局领导的同意。可由于一品红酒店的房子没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虽然来打听的买家不少,但一听说这种情况,纷纷望而却步。

  这时方晴出现了。方晴与袁宏智是邻居,其丈夫是生意人,家底殷实。她听说袁宏智要卖房子,就找到他表示想买。经双方商议,地按60万元一亩,房屋按500元一平方米成交。随后,方晴询问袁宏智房子是否有“两证”,袁宏智说没有,方晴表示了犹豫。袁宏智生怕卖房的事又黄了,就为方晴出主意说:“我给你写一个假借条,你到法院告我,到时候让法院把房子判给你。只要有法院判决书,产权部门肯定能给办房产证。”方晴一听,觉得这个主意着实不错,两人一拍即合。

  随即,袁宏智为方晴出具了一份虚假的借款协议,内容是:一品红大酒店曾向方晴借款16万元用于洗浴中心装修,借期3年,月息一分五厘,到期一次性本息还清。借款时间是2004年2月9日。袁宏智还给方晴出具了一张16万元的收据。

  借打官司名义卖房子,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2008年12月,方晴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一品红大酒店归还借款连本带息合计327712元。袁宏智作为一品红大酒店的法人代表,“如愿”坐上了被告席。

  原告有借条,被告也认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丰县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主持双方调解。

  这时袁宏智主动提出,由于酒店经营状况不好,已经没有什么现钱了。不过酒店有200多平方米的房屋,可以用于偿还欠款。对于袁宏智的“提议”,方晴自然是一口答应,两人心照不宣,一唱一和,迅速达成调解协议。

  2009年1月,方晴向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品红大酒店的房屋,丰县法院依法对房屋进行了查封。因房屋没有“两证”,徐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给评估,法院执行人员遂让袁宏智与方晴二人协商房屋价格。经商议,总面积260多平方米的房子每平方米按1000元计算,总价为26万多元。2009年5月6日,法院作出裁定,该房折款26.2275万元归方晴所有,剩余款项方晴自愿放弃。

  之后,按照二人事先约定,方晴支付给一品红大酒店“购房款”26万余元,并拿着法院的裁定书到当地产权部门办理了房屋的产权证。而袁宏智将26万余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和保险费。

  袁宏智和方晴都达到了想要的结果。可是让他们始料不及的是,他们自导自演的一场虚假诉讼被一封举报信揭穿了。

  检察院还原真相,假官司竹篮打水

  2010年12月的一天,丰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收到一封群众举报信,信中反映袁宏智与方晴伪造借条,借打官司的名义非法转让国有房屋。

  举报信引起丰县检察院的高度重视,民行科联合反贪部门立即根据举报内容着手调查。

  丰县检察院初步调查后了解到,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传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资产转让价格的依据。而袁宏智擅自将一品红大酒店的国有房屋以调解协议的方式折抵给方晴,并没有按照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规定对房屋进行评估,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我们仔细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重点要查明的事实是袁、方2人是否有伪造借条、恶意串通的行为,转让房屋的实际价值是多少,有没有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丰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吴超君介绍说。

  为查明真相,丰县检察院调取了原一品红大酒店的账目进行审计,查阅了法院审理时的卷宗材料和执行卷宗,并委托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转让房屋作了价格鉴定。

  经过深入调查,丰县检察院认为,借条上写明借款时间是2004年2月9日,金额是16万元,但是在一品红大酒店的账目上并没有此款项进账,因此借条极有可能是伪造的。

  一品红大酒店的房屋经鉴定价值39.5万元,而袁宏智却以26万元的低价折给了方晴,造成13万余元国有资产的流失。

  丰县检察院认定,袁、方二人有恶意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重大嫌疑。

  检察人员迅速传唤了袁宏智和方晴。面对突如其来的询问,本以为可以已瞒天过海的两人自知难圆其说,不得不如实交代了。

  丰县检察院最终认为:该案中袁宏智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规定,非法低价将一品红大酒店的国有资产转让给方晴个人,致使国有资产损失13.25万元。可是依据我国《刑法》对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规定,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而本案并未达到此立案标准。

  虽然袁宏智、方晴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转让方和受让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丰县检察院据此向丰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要求确认袁宏智与方晴之间转让协议无效,一品红大酒店房屋依法予以收回。

  丰县法院经过再审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判决转让协议无效。最终,袁宏智、方晴二人因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扰乱正常审判秩序,被丰县法院处以司法拘留并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