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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村干部侵吞土地征用补偿款案,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该市某村原党支部书记黄某、原村委会主任刘某、原民兵营长黄某某、原妇女主任廖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323国道改道,需要在某村进行征地拆迁。身为某村干部的被告人黄某、刘某、黄某某、廖某利用协助政府征地拆迁之机,虚报征地面积共计3.176亩,虚增房屋拆迁面积共计552.08平方米,共同骗取征地补偿款、拆迁费等共计21.5万余元。2005年6月,四被告人将上述款项私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刘某、黄某某、廖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工作过程中,通过虚报冒领、虚增房屋拆迁面积等手段骗取土地征用管理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四被告人的身份符合贪污罪的主体,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