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武汉行政诉讼律师 > 律师文集 > 拆迁纠纷>正文
分享到:0
  原告刘普训,男,193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晋元路95号丁401室。

  原告应彩玉(系原告刘普训之妻,又系其法定代理人),193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晋元路95号丁401室。

  原告刘普梅,男,193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晋元路95号丙501室。

  原告刘普朝,男,194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育婴堂路54弄2号。

  原告刘普舜,男,194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路北街251号。

  被告陈小连,女,193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邮亭居5组32户。

  被告刘普桃(系原告陈小连丈夫),193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邮亭居5组32户。

  原告刘普训、应彩玉、刘普梅、刘普朝、刘普舜与被告陈小连、刘普桃为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秀敏独任审判,于2004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普舜及原告刘普训、应彩玉、刘普梅、刘普朝的委托代理人姜国贞、被告陈小连、刘普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普训、应彩玉、刘普梅、刘普朝、刘普舜诉称,原、被告有祖遗座落在路桥区路北街249号二层楼房一间,系原、被告七人及原、被告父母(公婆)刘祖奚、刘照英共九人共有。其中刘祖奚于1980年去世,於照英约于1970年去世。原告刘普训、应彩玉、刘普梅、刘普朝于20世纪50 年代前往上海定居。自1980年起,该房由两被告管业使用至今。2004年5月,因该房被政府列为拆迁对象,原告刘普训、应彩玉、刘普梅、刘普朝回到路桥才得知两被告已于1994年10月以继承名义将本案讼争房产的土地使用者登记为被告陈小连。另悉,该处房产价值人民币16万元。据此,请求判令原告享有座落于路桥区路北街249号房产的共有权。

  被告陈小连、刘普桃答辩认为,本案讼争房产原属原、被告等九人共有是实,但相同的房产共有两间,原告刘普舜也占有一间;2004年 4月15日,原告应彩玉以原告刘普训名义与原告刘普梅、刘普朝、刘普舜、被告陈小连协议对祖遗两间房产处分如下:对祖传拆房费由儿子刘普训、刘普桃、刘普梅、刘普朝、刘普舜平均分配;对祖传地块由刘普桃、刘普舜平均分配。同年5月15日,被告陈小连(乙方)与台州市路桥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十里长街营业房修缮改造补偿,同意将本案讼争房产交给甲方实施保护修缮,甲方补偿给乙方被修缮改造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35413元。要求以房屋修缮改造补偿协议书确定的35413元标准由原告刘普训、刘普梅、刘普朝、刘普舜及两被告平均分配,自政府发放该款项后支付给原告,政府修缮后的房屋归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