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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房屋产权登记瑕疵容易引发什么纠纷?下面,为您详细剖析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问题。

  现实生活中,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大多是登记在一个家庭成员名下;对于该房屋是一人所有的还是家庭成员共有,没有人刻意在房产证上加以厘清。然而,一旦发生房屋拆迁、出售或房产分割的时候,就很容易发生纠纷。本案就是离婚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发现房屋登记有明显瑕疵的一个案例。

  夫妻离婚 留下房产待分割

  居住在江西省玉山县的杨某和彭某原是夫妻,2006年10月18日,经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认定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但对于二人居住的位于该县冰溪镇七里街B区70号房屋,却未作处理,原因是该房屋产权登记的产权人是杨某的母亲王某。判决书要求彭某另案起诉。

  原先,杨某和彭某居住在该县冰溪镇火车站村211号,那时他们和婆婆王某共同居住在一起。1995年11月,玉山县城镇拆迁办公室对这里的部分房屋进行拆迁,杨某、彭某、王某居住的房屋及邻户杨金澜(杨某的姑姑)的房屋也在拆迁之列。杨某代表住户与玉山县城镇拆迁办公室签订了拆迁协议,两家房屋拆迁面积确认为26.66平方米,合计补偿人民币3206.14元,其中杨某家应得人民币1632元,杨金澜应得1574.14元。拆迁后,政府有关部门在现玉山县冰溪镇七里街B区70号给杨某家安置了40平方米的宅基地,杨金澜将政府安置的宅基地赠与给杨某和彭某。杨某和彭某又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面积为41.12平方米的宅基地,花去人民币3373.50元。

  1996年,杨某和彭某在该地基上共同建造了现坐落在玉山县冰溪镇七里街B区70号的三层小楼房,建筑面积241.23平方米。小楼房建好后就一直由杨某和彭某共同居住和管理,2000年5月1日,按照当地习俗,还举行了乔迁宴席,宴请了双方的亲戚、朋友。

  期间,1998年11月30日,王某将杨某与玉山县城镇拆迁办公室签订的拆迁协议进行涂改后,到玉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对坐落在玉山县冰溪镇七里街B区70号房屋办理产权登记,玉山县房地产管理局为王某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产权证的业主写上了王某的名字。

  杨某和彭某之间,一直夫妻关系不和。彭某从1990年开始先后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6年6月7日,在第三次起诉离婚期间,彭某才从法院得知坐落在玉山县冰溪镇七里街B区70号房屋产权已登记为婆婆王某。10月18日,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房产分割,成了离婚后的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