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武汉行政诉讼律师 > 律师文集 > 工程拆迁>正文
分享到:0

根据《关于宁波市出让大榭岛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1998〕318号)和《关于大榭王榭新村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榭经资〔2004〕1号),该项目需拆迁王榭方家墩地块住宅50户,建筑面积约7500平方米,具体拆迁实施方案如下:

一、拆迁范围

本次拆迁范围是王榭方家墩自然村庄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具体范围见红线图)。

   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

   1.拆迁范围内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2.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

   三、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的,其建筑面积均不予补偿安置:

   1.未经批准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附属设施;

   2.被拆迁户在建新房后应拆未拆的旧房;

   3.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违章建筑(除有关单位依法认定的可安置建筑面积外)。

   四、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

   安置方式: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调产安置,也可以实行货币安置,因受大榭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限制,不实行迁建安置。

拆迁标准按照《宁波大榭开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甬榭管〔2007〕1号)、《关于测定大榭开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有关价格通知》(甬价管〔2007〕4号)、《关于公布宁波大榭开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有关价格和费用的通知》(甬榭管〔2007〕8号)执行。

   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其住宅用房的可补偿安置面积每户最多不得超过建筑面积250平方米,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设面积低于可申请建房建筑面积等原因而造成住房面积不足的,按宅基地申请标准认定被拆迁人可补偿安置面积。

   1.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的,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安置用房按基本造价,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再增加150%比例给予补偿;砖木、木结构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再增加300%比例给予补偿。

  (三)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结算。

  (四)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按每平方米1000元结算,其余部分按安置用房交付时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结算。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按照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确定。

   (二)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再增加150%比例给予补偿;砖木、木结构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再增加300%比例给予补偿。

  (三)拆迁人按照本款第(一)、(二)项补偿金额再增加10%的拆迁补偿资金。

   3.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从取得补偿资金之日起5年内在大榭开发区范围内购买安置房屋的,可抵扣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等额部分的房屋契税;或者5年内在大榭开发区范围外购买安置房屋的,拆迁人给予货币安置补偿资金3%的契税补助资金。

   五、安置用房的安排

   1.以公告期内完成腾空为原则进行安置;

   2.本次拆迁的安置用房拟安排在海文花园西区、金海岸二期、王榭新村一期等榭南安置小区,共计2300套。

六、过渡方式和期限

   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需要过渡、搬家的,补偿标准适用下列意见:

1.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要求提供过渡用房的,按一户一套(套型按临时用房标准)提供,过渡用房可选择地点为西岙行政区周转房或南岗周转房,拆迁人不再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拆迁人自被拆迁人房屋腾空之日起2年后未能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过渡用房外,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每人再支付300元临时过渡补贴费,安置用房交付后四个月内,被拆迁人应将过渡用房腾空移交给拆迁人;

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用房的,拆迁人按实际常住人口每人每月300元支付临时补贴费,临时过渡补贴费发放时间从被拆迁人房屋腾空之日起至安置用房交付之日后4个月止,拆迁人自被拆迁人房屋腾空之日起2年后未能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临时过渡补贴费外,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每人再支付300元临时过渡补贴费。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过渡补贴费,按实际常住人口每人每月300元计算。

   3.外籍户不享受临时过渡补贴费,但拆迁人自被拆迁人房屋腾空之日起2年后未能提供安置用房的,按每户1人每人每月300元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

   4.无房户不享受临时过渡补贴费,但拆迁人自被拆迁人房屋腾空之日起2年后未能提供安置用房的,按实际常住人口每人每月300元/月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

   七、搬迁期限

从拆迁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至2007年10月31日止。

被拆迁人应在2007年10月31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移交给拆迁人,被拆房屋及附属物拆迁人补偿给被拆迁人后,旧料归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不得拆除、损坏房屋及附属物。

   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评估和协议、腾空,对按时完成的被拆迁人给予适当奖励。拆迁奖励费分评估和协议、腾空两个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评估的每人奖励1800元,超过期限每人每天扣除30元;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将原房按时腾空的,每人奖励1800元,超过期限每人每天扣除60元。外籍户的拆迁奖励费每户按1人计算。拆迁奖励费扣除至总额止。

   附件:

1.《关于宁波市出让大榭岛建设用地的批复》

(国土资函〔1998〕318号)

   2.《关于大榭王榭新村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榭经资〔2004〕1号)

   3.大榭王榭新村项目方家墩地块征地拆迁红线图

   4.拆迁安置资金证明

大榭开发区拆迁办公室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