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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2001年6月13日,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2.《广东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十届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04年11月26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3.《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十二届三次会议批准,广州市人大常委2003年10月23日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设部建住房[2003]252号,2003年12月30日印发,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5.《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穗府办[2004]31号,2004年5月22日颁布施行。

  收件资料:

  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是否原件条件备注

  1裁决申请书正、副本详见备注原件正本1 份,副本按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需注明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详细通讯地址

  2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工商营业情况证明1复印件被申请人、第三人是法人的核对原件

  3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1原件拆迁人为申请人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记录2原件拆迁人为申请人的两次以上协商记录,各1 份;

  5尚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户数比例及原因1原件拆迁人为申请人的

  6拆迁许可证1复印件拆迁人为申请人的核对原件

  7拆迁公告1复印件拆迁人为申请人的,需提交公告附图,并核对原件

  8规划设计要点1复印件拆迁人为申请人的1、适用于原址产权调换的案件;2、核对原件

  9营业执照(或机构组织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原件申请人为法人的

  10申请人的身份证1复印件申请人为公民的核对原件

  11授权委托书1原件有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合法有效

  12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1复印件涉及产权补偿的核对原件或提供查册表

  13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1原件1.适用于初次核发拆迁许可证时间为2001年11月1日后,且涉及产权补偿的案件;

  2. 拆迁人为申请人的,需提交公示评估结果的证据;如未入屋实勘评估的,还需提交经第三方见证的实地查勘记录

  14被拆迁房屋使用情况材料(租赁合同、户口本、营业执照等)1复印件核对原件

  15两处房屋补偿安置用房权属证明材料各1复印件拆迁人为申请人的核对原件

  16两处房屋补偿安置用房估价报告各1原件拆迁人为申请人的

  17拆迁过渡安置房屋的产权(或者租赁)证明材料1复印件拆迁人为申请人的核对原件

  18房地产档案查册立案注记表详见备注原件涉及产权补偿的原件、复印件各1 份(立案当日查册)

  19其他必要材料视案件补充

  办理部门: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处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